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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8條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具備第五條第六條資格者,得經該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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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