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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9條

教師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校長、主任甄選時,得採年資積分比序、筆試、面試或其他方式辦理;採年資積分比序方式者,其年資積分項目中,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列為單獨採計項目。 校長儲訓課程應包括校務發展與經營、課程發展與教學領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主任儲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規劃與執行、課程教學與學生輔導、公共關係與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前二項儲訓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並以實務課程導向為原則。 第一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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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第4條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第5條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小學主任甄選;…第6條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第7條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一、受刑事…第8條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具備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者,得經該學校所在地…第10條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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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