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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6條

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主管機關、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具有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校長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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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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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