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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7條

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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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