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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4條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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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