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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第4條

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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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