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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 第8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第8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鄉(鎮、市、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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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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