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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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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