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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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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考試除人事、主計人員外,分左列三等:一、相當簡任升等考試。二、相當薦任升等考試。三、相當委…第3條現任相當薦任三級(薪額四一○元)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薦任本薪一級(薪額四五○元),並具有…第4條現任相當委任三級(薪額二一○元)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一級(薪額二三○元),並具有…第5條現職編制內雇員或編制內職務相當雇員之人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一五五點)滿一年者,得應相當…第6條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科,如其職業法規另有執業資格規定者,應考人須具有該科執業證照始得報考。第7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年限,連續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第8條本考試之類科及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必要時由考試院變更之。第9條本考試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連續三年任相當職務等級之年終考核成績…第10條合於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於學成…第11條本考試及格標準,其總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前項及格標準,經典試委員會之決議,得按相當簡任、相當…第12條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取得學校職員升等任用資格。第13條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第14條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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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