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 第4條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4條

現任相當委任三級 (薪額二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 一級 (薪額二三○元) ,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 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