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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3條

現任相當薦任三級 (薪額四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薦任本薪 一級 (薪額四五○元) ,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 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簡任升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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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