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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規則附表所列技術類科,如其職業法規另有執業資格規定者,應考人須 具有該科執業證照始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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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