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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2條

本考試除人事、主計人員外,分左列三等: 一、相當簡任升等考試。 二、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三、相當委任升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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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