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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3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各以設置一所為限。但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跨越省(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每一直轄市、縣(市)得各設一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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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