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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第8條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8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之日起七日內,備具罷免辦事處登記書及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罷免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送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核,逾期繳送或繳送期間截止時表件不全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式樣如附式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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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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