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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8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之日起七日內,備具罷免辦事處登記書及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罷免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送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核,逾期繳送或繳送期間截止時表件不全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式樣如附式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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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職人員罷免,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第3條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各以設置一所為限。但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跨越省(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第4條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第5條支持罷免案之辦事處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負責人;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以被罷免人為負責人。第6條罷免辦事人員之名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提議罷免直轄市長為五十人。二、提議罷免立法委員、直…第7條有選舉權者,除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外,得擔任罷免辦事人員。第9條設立罷免辦事處不合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罷免辦事處之數目超過第三條之規…第10條罷免案提議人設連署站徵求連署及從事支持罷免案宣傳活動,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反者,依…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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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