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第6條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6條

罷免辦事人員之名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提議罷免直轄市長為五十人。 二、提議罷免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為二十人。 三、提議罷免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人。 四、提議罷免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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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