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第4條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4條

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