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第5條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5條
支持罷免案之辦事處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負責人;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以被罷免人為負責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職人員罷免,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
第3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各以設置一所為限。但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跨越省(市)、縣(市)行政區域者…
第4條
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
第6條
罷免辦事人員之名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提議罷免直轄市長為五十人。二、提議罷免立法委員、直…
第7條
有選舉權者,除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外,得擔任罷免辦事人員。
第8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
第9條
設立罷免辦事處不合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罷免辦事處之數目超過第三條之規…
第10條
罷免案提議人設連署站徵求連署及從事支持罷免案宣傳活動,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反者,依…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