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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11條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指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警衛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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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