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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4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 三、主持人宣布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政見發表會進行之規則。 四、候選人依抽籤順序發表政見。 五、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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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