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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8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聽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請警衛人員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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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