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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2條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競選活動期間辦理之。 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候選人,並廣為宣導。 公辦政見發表會之主持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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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