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第16條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16條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候選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異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