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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 第11條

公葬墓園,應備簿冊,載明左列事項: 一、受公葬者姓名、籍貫、生歿年月日,及簡要生平事蹟。 二、核准公葬年月日。 三、葬期。 四、墓基號數。 五、受公葬者家屬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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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