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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 第9條

受公葬者,應葬於公葬墓園內;其願擇地另葬者,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備查。但仍應在公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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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