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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 第3條

公葬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決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行政院會議 決定後,呈請總統明令行之。 公葬費用,由各該辦理機關公庫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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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