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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 第6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在地之郊外或選擇其 他適當地址,設置公葬墓園,並將左列各款報內政部核定︰ 一、設置地點及設計圖式。 二、墓園面積。 三、墓園設備。 四、管理及警衛。 五、經費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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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