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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 第12條

公葬墓園,應於每年民族掃墓節日舉行公祭,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派員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陪祭。 前項公祭時,得邀受公葬者之家屬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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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