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8條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公證人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財物、財產上利益,或該財物、財產上利益之所在地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