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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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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不得接受請求人以匿名或假名請求,且不得委由第三人進行請求人之身分確認。 公證人於下列情形,應確認請求人之身分: 一、與請求人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四、過去曾經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之請求人,對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公證人應於辦理公證、認證前,完成請求人身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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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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