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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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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辦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如下: 一、訂定
第四條
之實施要點以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二、於邀集其他公證人聯合設立事務所或聘用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 三、指定專人監督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 四、提供事務所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並定期舉行員工訓練。 五、定期檢查及評估第一款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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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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