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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公證人應參加由公證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任職或所屬地方法院報備。 前項在職訓練,每二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之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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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