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3條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自身可能協助洗錢或資恐之風險,包括: 一、製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備置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二、前款風險評估報告應考量所受理特定交易請求人之背景、是否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資金之直接來源或去向、交易金額及交易型態、交付管道等風險因素,以決定自身風險之等級及降低該風險之控制措施。 三、每二年應至少檢討一次,並視檢討結果適時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