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法施行細則 › 第25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 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民間公證人之事務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於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設事務所;遷移時亦同。 二、於任何地區設二以上事務所。 三、於任何地區與律師、會計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專業人員設聯合事務所、分事務所、辦事處、其他類似名目或合署辦公。但許可兼業律師者,得與律師設聯合事務所或合署辦公。 四、未經司法院許可,將事務所遷移至指定地區以外之區域。 前項第三款但書情形,所屬法院認不當者,得禁止之。
AI 白話解釋

「事務所及助理人」的其他條文

第26條民間公證人遷移事務所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轉司法院許可:一、民間公證人證書影本一份…第27條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第28條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應載明「○○○○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為公證…第29條民間公證人應將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核定證明及收費標準懸掛於事…第30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助理人,不包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內未直接輔助辦理公證事務之其他人員。助理人人…第31條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一、聲請書。二、聘僱契約書影本。三、助…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法院對聘僱助理人之聲請,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或本細則規定者。二、檢…第33條助理人辭職、遭解僱或不續聘時,民間公證人應即向所屬法院陳報。
← 第24條看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