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證法施行細則 › 第27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證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