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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民間公證人遷移事務所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轉司法院許可: 一、民間公證人證書影本一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擬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民間公證人聲請遷移事務所至指定設事務所地區以外地區,免檢具前項第三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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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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