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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民間公證人聘僱助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聲請所屬法院許可: 一、聲請書。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 三、助理人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譯本;境外發給者,應經駐外館處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前項第二款聘僱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之民間公證人姓名、所屬法院及事務所所址。 二、助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三、工作內容。 四、聘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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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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