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證法施行細則 › 第32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法院對聘僱助理人之聲請,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細則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所屬法院許可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