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證法施行細則
› 第37條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認證書登記簿應依認證書作成日期及編號順序登記,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件簿編號。 二、認證書字號。 三、認證文書種類及案由(種類)。 四、標的金額或價額。 五、認證費用。 六、請求人、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核准字號及事務所。 七、認證之年、月、日。 八、歸檔日期。 九、銷燬日期。 十、認證遺囑者,繕本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日期。
第三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登記簿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6條
看 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