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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閱覽登記簿應記載請求閱覽日期、閱覽之文書名稱、字號、閱覽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 異議事件登記簿應記載異議日期、異議之公證文書字號、異議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及異議結果。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登記簿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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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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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