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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完整式財務預測
財務預測表達之內容除預計財務報表外,尚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企業之財務預測係屬估計,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之聲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四、重要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 五、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各季之預測數,公司如於期中始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公開前各季之資料,應以實際數列示。特殊行業無營業毛利項目者,以營業利益代之。 六、前一次財務預測所含預計綜合損益表之實際達成情形及受懲處紀錄,包括: (一)原預測數、歷次修正數與實際數之對照比較。 (二)綜合損益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其原因之分析說明。 (三)原預測數發布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原由及其影響金額。 (四)財務預測經本會處以糾正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記缺失之原因及其改善情況。 七、截至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前一季止,本年度財務預測之達成情形,前一季之財務報表如未經會計師查核(核閱),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字樣揭露未經查核(核閱)。 八、編製更新財務預測者,應再增加下列項目: (一)逐項分析更新前後基本假設變動之情形及原因。 (二)對營業毛利、營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每股盈餘之影響。 (三)更新前後營業毛利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按主要產品項目逐項作價量分析。 九、編製更正財務預測者,應說明錯誤之原由、性質及對營業毛利、營業利益與稅前淨利、綜合損益之影響。 前項預計綜合損益表之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營業外收支、稅前淨利、所得稅、本期淨利、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及每股盈餘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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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