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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 第24條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4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成情形及差異原因。 公司公告申報前項達成情形時,如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另如有其他重大不確定項目可能影響達成情形者,應一併列示各該項目及其可能產生差異之原因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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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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