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6條

財務預測得經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核閱。 財務預測依前項委託會計師核閱者,應委由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核閱。但變更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