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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 第25條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5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依
第二十四條
公告申報之預計綜合損益表達成情形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應公告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並應洽請會計師就公司說明內容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併同年度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本會。上開說明資料,應列為營業報告書內容之一部分,提報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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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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