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參照歷史性基本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按單一金額表達,並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與本年度財務預測併列。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將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更新(正)前財務預測與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併列。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或更新(正)當年度財務預測時,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如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