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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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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