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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成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基金成立日。 信託業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期間屆滿未募足最低募集金額致無法成立時,應於期間屆滿後十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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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