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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第5條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程序
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委託人申購、買回及應付相關費用,應以信託業所選定之外幣收付,其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以外幣計價標的為限,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 新臺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投資,應按不低於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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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者,…
第26條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本法及下列之規定:一、不得運用於保證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條
信託業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者,…
第6條
共同信託基金已達核准之最高募集發行額度,有必要追加募集發行者,得檢具追加募集發行理由並報請主…
第7條
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次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下列重要內容:(一…
第8條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受益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前項公開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共同…
第9條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基金之名稱、…
第10條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或追加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一、業經主管機關…
第11條
信託業經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後,有下列所定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一、自核准之…
第12條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
第13條
信託業應於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成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基金成立日。信託…
第14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等應注意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請…
← 第4條
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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