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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共同信託基金已達核准之最高募集發行額度,有必要追加募集發行者,得檢具追加募集發行理由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共同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發行涉及外匯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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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