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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程序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名稱、種類、計價幣別、風險等級,及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之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 二、有特定運用標的者,該標的之內容及評價標準。 三、受益人之權利、應負擔費用、租稅項目及計算方式等事項。 四、運用管理之基本方針、範圍及限制。 五、受託人不擔保本金及收益率之風險告知。 六、受託人變更時之處理程序。 七、受託人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受託人之程序。 八、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及報酬。 九、受益人同意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行使權利之事項。 十、受益人會議規則。 十一、適用文字、準據法律、管轄法院及主管機關之監督。 十二、有關通知之送達及公告方式。 同業公會應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訂定及修改,信託業對於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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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